开平住建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开平住建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加强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投诉范围:
(一)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职权;
(二)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程序;
(三)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
(四)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公务懈怠;
(五)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滥用职权。
第三条 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由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并设置投诉举报专线,各部门收到的投诉应交政策法规科登记。(投诉电话:77700124)
第四条 政策法规科在接到投诉后,应根据投诉的具体事项,会同相应部门办理。
第五条 承办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秉公执法,不循私情。
第六条 投诉案件办理人员应本着“立即就办”的原则抓紧办理,一般不应超过30天,同时应及时写出汇报材料。
第七条 经审核调查,认为可以立案的予以立案处理。
第八条 投诉案件办理结束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交办公室保存。
第九条 办理投诉案件,应遵循“保密”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透露。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旦构成违法及不当行为,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应当根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执法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