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区住建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规定
开平区住建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是指局政策法规科依照本规定,对住建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备案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坚持主动报备的原则。
第四条 住建局是向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责任主体,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具体报备工作。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第六条 稽查办应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政策法规科备案。备案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的《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并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书(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