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受伤维权法律知识普及
生活中每天都会有大量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受伤,而由于我国建筑行业的现状,一个工程往往存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农民工),农民工往往由违法分包人也即小包头直接雇佣,受伤后往往直接向小包头主张损失赔偿,这种诉讼方式虽然很简单,但也存在很大弊端,比如①很可能存在小包头名下无财产,判决后执行不到位的情况。②在认定过错时农民工往往也自担部分责任。③相较工伤而言,伤残等级鉴定往往较低,导致赔偿数额较少。那么农民工受伤后只能起诉小包头吗?如何化解这些弊端?农民工受伤应当如何维权?律师又如何选择诉讼策略呢?
后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事实上已经修改了原《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故应直接基于一般侵权规则、以及定作人选任过失规则,若前手发包人、转包人、分包人存在选任或安全保障过失的,直接与小包头、农民工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因笔者执业地为浙江,以下选取浙江地区判例)。
无需确认劳动关系,直接以建筑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读者朋友不是法律实务工作者,对于这种思路就不会有任何疑惑;而存在疑惑的恰好往往是法律人士,因为往常经验告诉我们,没有劳动合同,又不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窗口可能会拒绝受理工伤认定。原则上工伤认定需要以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也即本文探讨的情况下除外,这也是为什么最高院认为此种情况下建筑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又否认劳动关系,因为此时建筑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乃保护农民工利益所进行的特殊规定。
无须确认劳动关系、也无须申请工伤认定,直接以建筑企业为相对方申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主张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这种方式跳过了传统工伤理赔程序,避免了工伤认定以及劳动关系确认的重重仲裁、民事诉讼,直达问题核心。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仲裁院往往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不要灰心,接着诉讼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