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受伤维权法律知识普及

发布时间:2020-12-23

生活中每天都会有大量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受伤,而由于我国建筑行业的现状,一个工程往往存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农民工),农民工往往由违法分包人也即小包头直接雇佣,受伤后往往直接向小包头主张损失赔偿,这种诉讼方式虽然很简单,但也存在很大弊端,比如①很可能存在小包头名下无财产,判决后执行不到位的情况。②在认定过错时农民工往往也自担部分责任。③相较工伤而言,伤残等级鉴定往往较低,导致赔偿数额较少。那么农民工受伤后只能起诉小包头吗?如何化解这些弊端?农民工受伤应当如何维权?律师又如何选择诉讼策略呢?

策略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毫无疑问这是大多数情况下,律师也好,受害人也好的普遍选择,即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原《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劳务受害责任条款,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农民工往往由小包头直接雇佣,发放工资,认定二者之间存在个人劳务关系,从而适用该条自然没有问题。这种策略的优点在于法律关系简单,举证难度小,诉讼周期短,而最大的弊端莫过于小包头往往自身也是农民工,无法承担巨额赔偿,判决后执行往往不能到位。
那么能不能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承担相应责任呢?如果可以,那将大大化解判决后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此时司法实践中便存在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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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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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应在小包头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
 
适用该条时,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该条中“安全事故”须构成《安全生产法》上的安全生产事故,须进行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方可成立。当然主流观点如述最高院判例基本对此持宽松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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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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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事实上已经修改了原《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故应直接基于一般侵权规则、以及定作人选任过失规则,若前手发包人、转包人、分包人存在选任或安全保障过失的,直接与小包头、农民工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因笔者执业地为浙江,以下选取浙江地区判例)。

 

 

#注意#
 
《民法典》施行后,因《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已经修改,原第11条已经删除,故观点一,即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应在小包头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已经失去法律依据。查询2021年后判例,基本上已经未见连带判例,基本以观点二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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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二:向前手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者
 
这种策略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上述两条规定,穿透了工人与“小老板”之间的劳务关系,跳过“小老板”,允许直接由他的上一手,即承包或发包单位来承担责任。这种策略的优点在于责任赔偿时无须考虑农民工自身过错比例,伤残等级认定时往往比人身损害鉴定等级高,诉讼执行难度大大降低,而弊端则是举证难度增加,往往需要多场诉讼和劳动仲裁,诉讼周期相应增长,司法实践中裁判观点分歧大。那么接下来又如何找前手建筑公司赔偿呢?有以下三种方法,以方法三为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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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一
 
 
申请劳动仲裁,以建筑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主张工伤赔偿。
然而这种方法在实践中效果并不好,最高院认为小包头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小包头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由此绝大多数法院均否认此时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无法认定,那自然是首战失利,诉讼方案没法继续往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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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二
 
 

无需确认劳动关系,直接以建筑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读者朋友不是法律实务工作者,对于这种思路就不会有任何疑惑;而存在疑惑的恰好往往是法律人士,因为往常经验告诉我们,没有劳动合同,又不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窗口可能会拒绝受理工伤认定。原则上工伤认定需要以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也即本文探讨的情况下除外,这也是为什么最高院认为此种情况下建筑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又否认劳动关系,因为此时建筑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乃保护农民工利益所进行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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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三
 
 

无须确认劳动关系、也无须申请工伤认定,直接以建筑企业为相对方申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主张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这种方式跳过了传统工伤理赔程序,避免了工伤认定以及劳动关系确认的重重仲裁、民事诉讼,直达问题核心。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仲裁院往往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不要灰心,接着诉讼即可。